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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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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規定重複領取、以
詐術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交通費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視其情節
撤銷
或
廢止
補助。
經前項撤銷或廢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之規定,以書面
行政處分
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補助對象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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