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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前條規定重複領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交通費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視其情節撤銷廢止補助。
  2. 經前項撤銷或廢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補助對象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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