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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一、轉診就醫: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二、重大傷病就醫: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所列疾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三、緊急傷病就醫: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醫療機構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四、普通傷病就醫:居住地至最近醫療機構之距離,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附表二項目一之規定。 五、孕婦產前檢查及生產: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依衛生福利部所定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至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及生產。 六、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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