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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前條第一款轉診就醫,無需持轉診單: 一、門診手術、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 二、前款以外,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 三、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之首次回診。 四、前款以外,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之首次回診。 五、預防保健檢驗結果呈現異常個案之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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