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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1. 交通費補助金額,依前二條就醫、產前檢查及生產之醫療機構或入住之長照機構,與補助對象居住地之距離計算;其實際距離認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2. 前項距離、金額及次數之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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