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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日起三個月內,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 前項申請得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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