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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交通費補助案件之審程序如下: 一、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不予補助者,應載明理由。 二、核定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助款之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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