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二、配合國家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政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長照服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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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二、配合國家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政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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