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影本、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現況清冊。 二、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不動產管理機關出具得辦理出租之文件;非都市土地者,免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租用不動產興辦長照服務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法人實績及執行力:法人長照服務實際績效及執行能力之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長照服務規劃及需求評估:辦理長照服務之規劃、需求評估、業務規模及服務項目。 (三)租用不動產之適性評估:租用不動產範圍、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便利性及租金來源。 (四)公益回饋及措施:社會公益之具體回饋策略及措施。
- 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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