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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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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得邀請長照服務相關專家學者、機關進行審查;審查經
核定
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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