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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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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審
核
通過者,申請人應檢附前條通知,向
不動產
管理機關提出承租申請。
不動產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出租者,申請人應於該機關所定期限內,簽訂
租賃契約
;屆期未簽訂者,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由該主管機關
廢止
原租用公有
非
公用不動產之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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