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造人申請建築農舍,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 二、第二條之證明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基地位置圖。 七、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申請者,除配置圖外,免附前項第七款圖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