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別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申請規模不得小於八百二十六平方公尺 (二百五十坪)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其簷高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但重建戶得以原拆除面積為核准面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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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申請規模不得小於八百二十六平方公尺 (二百五十坪)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其簷高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但重建戶得以原拆除面積為核准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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