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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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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裁處外,
認證
機構應要求限期改正,並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一、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 二、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三、違反
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
規定。
驗證機構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情節重大或有前條各款所定情形者,認證機構應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廢止
該驗證機構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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