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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定各項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證程序:申請方式、申請書審查、文件對、評鑑小組組成、文件評鑑、總部訪談、評鑑計劃擬訂、總部評鑑、見證評鑑及認證決定。 二、追蹤查驗程序:追蹤查驗頻率、追蹤查驗時機、追蹤查驗評鑑小組組成、追蹤查驗計畫擬訂、總部追蹤查驗、見證追蹤查驗及追蹤查驗決定。 三、重新評鑑程序:重新評鑑小組組成、評鑑計劃、總部重新評鑑、見證重新評鑑及重新評鑑決定。 四、增項評鑑程序:申請方式、文件核對、評鑑小組組成、評鑑計劃擬訂、總部評鑑、見證評鑑及增項評鑑決定。
  2. 前條所定認證規範內容應至少要求驗證機構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辦理驗證所需之稽核能力及農業相關領域之專業能力。 二、具備與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機構、驗證申請者、經其驗證通過者與消費者間相關業務及問題之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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