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2.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