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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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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
認證
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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