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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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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追溯碼。 三、資訊公開方式。 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應標示事項。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並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
所定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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