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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產銷履歷農產品批次之編定方式如下: 一、生產物種之品項、生產區域、生產期間、作業流程或使用資材不同之農產品,視為不同之批次,應分別編定批次編號。 二、多批次農產品之混合,或經過不同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儲藏、加工、分裝、販售,視為不同批次,應分別編定新批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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