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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各階段作業基準如下: 一、生產階段: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規範。 二、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下列驗證之一: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 (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四)依商品檢驗法推行之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管理系統驗證,或輸歐盟水產品廠場管理系統驗證。 (五)經與國際認證論壇(IAF) 簽署食品安全管理系統(FSMS)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LA)之認證機構,所認可驗證機構發之 ISO 22000 驗證。 三、流通及販賣階段: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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