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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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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者,肥料業者應於接獲
主管機關
通知三十日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銷燬,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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