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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查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送驗肥料之檢驗報告十日內,將結果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但以一次為限。
  2. 前項複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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