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肥料查驗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主管機關
應於接獲送驗肥料之檢驗報告十日內,將結果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對檢驗結果有
異議
時,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