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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一委任或委託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內具有能執行該植物品種性狀檢定之人員、設備及場所之檢定機構遴選,交由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任或委託之。
  2. 前項委任或委託案應以書面明定委任或委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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