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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定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植物性狀表及試驗檢定方法進行植物性狀檢定或追蹤檢定,並於檢定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性狀檢定報告書送中央主管機關。
  2. 前項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所需材料,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限期無償提供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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