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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驗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增項評鑑、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重新評鑑及前條所定追蹤查驗,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或由驗證機構依個案判定後執行其中必要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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