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 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驗證場所地址。 三、產品類別及品項。 四、有效期間。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證書字號。
- 第一項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產品類別及品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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