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及批號。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外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及地址。 二、產品名稱及批號。 三、產品重量或容量。 四、進口業者或買方名稱。 五、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簽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