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推廣有機農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推動有機農業生產面積擴增,有具體成效。 二、發展有機農產品供應鏈,擴大行銷通路,有效提升有機產業規模著有實蹟。 三、從事有機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有機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有機農業推廣工作,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五、輔導農民提升有機農業經營管理績效,有具體成效。 六、從事有機農業相關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促進有機農業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七、維護生態保育及推動資源永續利用,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有具體成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