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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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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產製之加工產品,應
記錄
使用原料來源、使用原料數量、加工作業、
非
屬
自然人
之販賣對象、數量及金額;相關佐證資料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從業人員從業期間,每年應接受
主管機關
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以上。但林產類非供食用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從業人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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