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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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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
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
核
發、換發、變更,或依
第十三條
廢止
登記證後,應於十日內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輔導產製食品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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