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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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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所稱農產品加工設施,指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容許使用之下列加工設施: 一、農糧類:農糧產品加工室、碾米機房。 二、水產類: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三、林產類:林業機具室。
前項設施申請登記之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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