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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自然保護區內辦理經許可之各項相關活動或執行計畫,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環境,並應接受管理經營機關及管理單位之監督,其成果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送管理經營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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