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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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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