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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2.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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