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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獲證明書於有效期間內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及補發;遺失者,免附漁獲證明書正本。但無須使用漁獲證明書者,僅須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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