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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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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受理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漁獲證明書之申請
核
發、核銷、
註銷
、補發及其他相關
業
務,得委任所屬農業部漁業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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