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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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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乳品之加工、製造或分裝加工業務者,除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理設立外,應於申請工廠開工登記時,檢同乳品工廠設立登記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工廠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申請並轉經濟部或向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由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辦理工廠登記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工廠名稱、性質及資本額。 二、負責人姓名。 三、工廠地點 (附平面圖) 及工廠設備配置圖 (附說明) 。 四、加工製造乳品名稱或分裝產品名稱及消處理方法 (附詳細過程說明書) 。 五、五年內生產計畫及原料來源 (契約牧場名稱、乳牛或乳羊頭數及產乳量) 。但僅從事乳粉分裝加工者不在此限。 六、工廠用水之水源種類、出水量與水質檢驗報告。 七、工廠設立核准字號。 前項第四、五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隨時向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報備。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對申請設立乳品工廠之乳源,應會同有關機關作統籌協調分配。遇有乳源不足時,經乳品工廠之申請並得核准其使用乳製品為製造調味乳或發酵乳之原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乳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具體內容。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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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乳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從事乳品之加工、製造或分裝加工業務者,除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理設立外,應於申請工廠開工登記時,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乳業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