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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CAS標章使用者接受委託代工 (OEM) 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九條規定向驗證機關 (構) 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契約書並取得新授予的編號。 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CAS標章使用者廠 (場) 內完成加工製造和包裝,並得於包裝上使用CAS標章及編號,且須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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