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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CAS標章使用者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契約後,應立即停止使用CAS標章、並即函知驗證機關 (構) 有關該產品庫存之包裝容器數量及產品數量,驗證機關 (構) 得派員對,廠商不得拒絕,其市售之CAS產品並應依第十一條所簽訂契約之約定處理。 不得在包裝或廣告媒體使用本產品曾獲CAS標章驗證等類似文辭或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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