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CAS標章使用契約經依第十四條終止者,標章使用者於終止契約後三個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CAS驗證申請。 CAS標章使用者終止契約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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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標章使用契約經依第十四條終止者,標章使用者於終止契約後三個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CAS驗證申請。 CAS標章使用者終止契約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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