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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CAS標章使用契約經依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者,標章使用者於終止契約後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生產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CAS驗證申請;其於終止契約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CAS標章使用者因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被終止契約者,於終止契約後一年內,不得就同一生產廠 (場) 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使用CAS標章驗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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