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 (構) 應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始得依本辦法辦理驗證工作;其申請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足以執行驗證之組織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管理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二、驗證產品衛生及品質優良之技術與設備。 三、完善之行政與會計管理制度。 驗證機關 (構) 對產品之檢驗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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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構) 應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始得依本辦法辦理驗證工作;其申請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足以執行驗證之組織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管理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二、驗證產品衛生及品質優良之技術與設備。 三、完善之行政與會計管理制度。 驗證機關 (構) 對產品之檢驗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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