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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關 (構) 在權限範圍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並審查使用CAS標章之申請案。 二、辦理前款申請案現場評作業相關事宜。 三、提供各項與CAS標章驗證有關之技術輔導。 四、受託與CAS標章使用者簽訂契約。 五、辦理CAS標章產品及生產廠 (場) 之追蹤查驗及產品抽驗結果通報。 六、處理消費者申訴CAS標章相關事項。 七、處理CAS標章被擅自使用或仿冒等違規事項。 八、辦理CAS標章相關業務檢討會或研討會。 九、推廣宣導CAS標章。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有關CAS標章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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