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勤犬: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 二、訓練犬:指政府部門所有,且經培訓,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執勤犬之犬隻。 三、政府部門: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隻協助執行檢疫、緝毒、偵測、警備、鎮暴、搜救、軍事及其他公務之行政機關(構)。 四、終老:指因年歲漸老而死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