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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部門運用執勤犬執勤之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工時),每星期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次不得連續執勤超過四小時,執勤期間應提供適當休息。但遇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工時自執勤犬開始執勤時起算。
  3. 訓練犬訓練時間,準用前二項有關工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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