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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2. 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勤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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