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部門應每年填列記載下列事項之執勤犬清冊,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予公開: 一、晶片號碼。 二、每星期平均工時。 三、累積服務年資。 四、已送養或終老者,其送養地點或終老情形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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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應每年填列記載下列事項之執勤犬清冊,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予公開: 一、晶片號碼。 二、每星期平均工時。 三、累積服務年資。 四、已送養或終老者,其送養地點或終老情形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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