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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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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
繼承
登記日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並於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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