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一季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季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評級(Moody's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一季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季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一季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一季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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