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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辦理。
  2.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資金融通及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3. 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合作金庫銀行準用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前項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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