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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
  2. 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3.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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