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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3.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4. 第四條第八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5.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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